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刑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87********,汉族,专科毕业,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住百色市右江区**路**巷**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L****8小型汽车途径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往环岛一路路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随后将被告人方某某带至百色市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5.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3.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善合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866****;
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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