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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2********,壮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现住地:南宁市武某区**站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桂A****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武某区城厢镇江滨路金水桥路段时,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十五大队查获。经鉴定,方某某在案发时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超过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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