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县**街道**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2020年1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驾驶证因酒后驾驶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云D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4人途经大广高速、京珠高速、华南快速干线二期、华南快速干线一期,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市大道南时被执勤民警拦截,遂下车逃跑,后被抓获。经检验,被告人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欣霞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
2.案卷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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