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湘满楼饭店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停在路边的小型客车。事主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对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浓度为206mg/100ml,后民警将方某某带到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73.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雄兵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连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08790****。
2.案卷材料2册。
3.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