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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0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C****小型轿车从惠东县黄埠镇往稔山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324线小屯路段时,碰撞由张某某驾驶的粤B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致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方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4mg/100ml。经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方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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