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1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90mg/100ml)驾驶粤S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四环路桥底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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