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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太谷区**街**号,现住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无业。2020年8月27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32分左右,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晋K****0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太谷区凤仪街与东海北路口时,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艳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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