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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11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成武县永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020号路灯杆南10米处,与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责任认定,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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