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东县023县道行驶至石塘派出所附近,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2月23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2. 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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