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8********,汉族,中专文化,****家具展览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金安区**镇汉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胜利路交叉口西侧50米路段时,撞到路边电线杆,至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本案由证人王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方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后方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瑶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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