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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彭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社区**组**号,住四川省彭州市**街道**街**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彭州市濛阳街道濛三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869号路段时,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经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8.5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4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联金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四川省彭州市**街道**街**号,电话:180308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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