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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22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中午,被告人方某某在南部县金泰酒店吃喜酒期间喝了约2两白酒,后乘坐朋友蒲某驾驶的川RG****号小型轿车到达南部县新南花园。蒲某下车后,方某某驾驶川RG****号小型轿车准备去车站接人,在倒车时与杜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对方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并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所送检材(方其洪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4.5±6.7)mg/100ml,(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为5%,包含因子k=2,置信水平约为95%)。

被告人方其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已经赔偿杜玲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其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其洪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其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倪竹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其洪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811868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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