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安装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一民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宁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板桥水泥厂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的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08.2mg/100ml。
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悔过书等书证;
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田园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一民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