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6********,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住剑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贵J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凯里市电厂新村往凯峰建材市场行驶,22时5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环城西路50米城西派出所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方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9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方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63.7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家,电话178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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