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4月16日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30分,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至陆某某同乐大道朝阳街路口处时被陆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方某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培林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8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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