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方宏,男性,1968年1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61968110315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14街坊15号楼703号,住郑州市上街区14街坊15号楼70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8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方宏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L8632号两轮摩托车沿上街区汝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湾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后方同方向牛晓鹏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相撞,造成方宏及豫AL8632号两轮摩托车乘车人方语舒(10岁)受伤。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宏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认定,方宏体内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0.5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牛晓鹏陈述;3.被告人方宏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宏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处理。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莎莎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方宏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六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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