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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公安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陕A****1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东路十字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被告人方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方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9.65mg/100ml。经核实,被告人方某某的驾驶证在案发前已被公安机关作注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方某某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易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6.《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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