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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区**镇**村**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6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以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浙G55****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金华市**区**镇****村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方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驾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电子卷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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