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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迎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021977********,汉族,大专文化,安庆**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栋**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皖H****7号小型轿车沿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沿江东路棋盘山路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卓某某驾驶的浙B****2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巡逻至此的交警处置该事故时发现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事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2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卓某某陈述;

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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