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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83********,汉族,高中文化,韶关市曲江区**地产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道**号**栋**房居住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街**座**房20208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1012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101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815238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粤FF****号牌小型轿车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广场**餐饮停车场倒车过程中,碰撞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粤F0****号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法正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542号)鉴定:方某某的血液检验出乙醇浓度为346.30毫克/100毫升。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00203120200000054号)认定:方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20817日,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害人曾某某赔偿5000元,并取得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20201021

                                 

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街**座**房,联系电话:186075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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