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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县****村委会副主任,安徽省寿县******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20时20分,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石隐路行驶至安丰西街路段处,被寿县交管大队四中队民警依法拦截检查,其现场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于是民警将方某某带至寿县安丰镇安康医院进行抽血采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40mg/100ml。经方某某申请重新鉴定,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19年4月18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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