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起,被告人方某某的丈夫赖某某(另案处理)先后雇请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彭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桃源街石马村向南街六巷2号对面一民房内,生产假冒“YSL”、“MAC”、“CHANEL”、“NARS”、“NYX”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负责统计考勤并发放工资。2017年5月23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YSL”、“MAC”、“CHANEL”、“NARS”、“NYX”等注册商标的唇膏、唇彩、粉底液一批及灌装机、冷却机、带注册商标的空瓶等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市场正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196,808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清湖村苏元庄大街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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