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弄**号**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的人”女装店内收到顾客被害人张某甲用纸质红包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购衣款,当晚被告人方某某发现该红包袋内还装有一张卡号62366818400********的建设银行卡及一张写有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纸条。2020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金鼎广场后面仓口路建设银行ATM机尝试取款,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8000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方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一楼店内被抓获。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方某某赔偿张某甲损失人民币2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银行监控视频、通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款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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