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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3********,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4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将案件退回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在长沙市**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推销POS机工作,兼做**银行信用卡代办业务。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浏阳市**镇一奶茶店为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三人办理了**银行信用卡,并向三被害人各自推销出1台POS机。同年4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带领三被害人在浏阳市**超市附近的**银行将之前办理的信用卡激活,后被告人提出免费为三被害人办理的信用卡养卡提额,三被害人便将信用卡交与被告人方某某,当晚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利用POS机将三被害人信用卡中钱款刷至自己**银行卡内,共计刷取钱款39997元,其中刷取被害人刘某某钱款9999元,刷取被害人黄某某钱款14999元,刷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14999元。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分别退赔被害人黄某某5625元,被害人张某某5625元,被害人刘某某3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物证民生银行信用卡3张;②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微信截图、交易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信用卡照片、指认照片、收条、情况说明、银行卡户主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③证人赵某某证言;④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陈述;⑤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⑥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方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据此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半以上三年半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茂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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