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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介绍卖淫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所在地巫山县**街**路**号**幢**单元,现住巫山县**街**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刘大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至7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黄金商务酒店”、“骏怡酒店”、“江山红叶酒店”、“温馨酒店”、“财富酒店”、“渝穗酒店”等宾馆发放招嫖小卡片招揽嫖客,多次介绍卖淫女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到宾馆卖淫,非法获利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6日凌晨,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方某某找卖淫女。被告人方某某骑摩托车将卖淫女王某某送至巫山县“黄金商务宾馆”8017房间卖淫。李某某支付300元嫖资,方某某从中收取100元提成。

2.2020年7月27日晚,被告人方某某介绍王某某到巫山县“江山红叶酒店”卖淫1次,收取提成100元。

3.2020年7月28日晚,被告人方某某介绍王某某到巫山县“骏怡宾馆”卖淫2次,收取提成200元。

4.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方某某介绍王某某到“江山红叶酒店”卖淫2次,收取提成200元。

5.2020年7月29日凌晨,龚某某联系被告人方某某找卖淫女。方某某骑摩托车将卖淫女杨某某送至巫山县“财富酒店”V010号房间卖淫。龚某某支付300元嫖资,方某某从中收取100元提成。

6.2020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介绍杨某某到巫山县祥云路口“温馨宾馆”卖淫1次,收取提成100元。

7.2020年7月29日至7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介绍何某某卖淫2次,收取提成200元。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巫山县江山红叶酒店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嫖小卡片若干;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宾馆旅客信息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少华

检察官助理:余耀鹏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共计180页,光盘1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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