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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寨,住金寨**寨**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驾驶鄂******轻型仓栅式货车到麻城市木子店镇海棠大道搬运货物,期间将车辆停放在海棠大道海棠酒店门口路段。13时29分许,在车辆起步倒车时,与后方行人熊某某相撞,造成熊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熊某某的死因系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鄂******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倒车过程中,车辆货箱后下部护栏左侧符合与直立状态的行人发生接触,接触后,行人倒地,鄂******轻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车轮碾压倒地状态的行人。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的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6.36mg/100ml。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倒车时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方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熊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夏某某、邱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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