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1月15曰18时许,驾驶载物超出核定载质量100%、机件(转向系、照明)不符合技术条件的豫S****8三轮汽车沿武昌区新生路由东向西违反交通信号(货车禁止通行)行驶,至瑞博口腔医院门前路段,遇罗翠萍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人方某某未按规定使用灯光且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其所驾车前部右侧将罗翠萍撞倒,造成罗翠萍受伤,罗翠萍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曰死亡。经法医鉴定罗翠萍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破案经过;2.扣押凭证、返还凭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4.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5.证人证言;6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7.司法鉴定意见书; 8.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情况说明;9. 事故现场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307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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