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幢**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晚,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7****小型轿车从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花园出发,途经纪元路,进入该区万泾花园小区后在小区道路转弯时将被害人蒋某某撞倒,致蒋某某倒地受伤,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
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医药费外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5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李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苏娴
检察官助理:何 乐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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