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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集镇**村**庄**号。 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溧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非准驾车型的无机动车号牌的轮式挖掘机,沿南京市溧水区柘塘街道淮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柘宁东路与育才路十字路口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未做到安全驾驶,碰撞到在路口北侧人行横道上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顾某甲(男,殁年67岁)驾驶的“溧水****”号电动自行车,造成顾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综合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截图、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复印件、挖机转让协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顾某乙、张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案发路段附近监控视频、报警录音,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孙爱琳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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