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94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01.4mg/100ml)驾驶皖N****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建德市**线由更楼街道驶往新安江街道。21时4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超速驾驶车辆途经建德市**线**路段时,与范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皖K****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碰撞,造成皖N****号小型越野客车乘客徐某某、宁某某两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范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被害人对方某某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宁某某、徐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 婧
检察官助理 胡俊玲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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