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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现住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于2018年4月29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单县369市场东面的南北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新汽车站南路段时,撞至自南向北行驶的行人段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单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多脏器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方振

检察官助理  王传奇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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