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富源县城驶往富源县营上镇,22时8分,当车行驶至富源县**街道**道与**厂交叉路口时,车前方与行人邓某某相撞,致邓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方某某驾车驶离现场。2020年3月3日,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交通事故所致的重伤一级。经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方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认定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在责任,邓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9年11月26日0时,方某某主动到富源县公安局王家屯警务亭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甲、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英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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