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村**组**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5时4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黑D****6号面包车(上载袁某某)沿桦南县水泥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公司门前处时,将在道路东侧路边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于某甲撞倒,造成于某甲(殁年80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肇事后方某某让其朋友何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在案发现场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方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桦南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袁某某、于某乙、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5.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 昕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于桦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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