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6********,汉族,本科文化,原系苏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市**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0时23分许,方某某驾驶本人雅迪牌二轮电动车载乘李某某沿孝感澴川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孝感市第一人民医院路段时,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前方对向道路步行的被害人杨某某,临危后采取措施不及,导致电动车前部与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积极救治伤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倾尽全力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150000元(不含前期垫付的治疗费用4323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李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勘验照片;5.视频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光锦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住孝感市孝南区**路**华府*栋3单元**室,联系电话:130261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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