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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某某**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郑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苏N*****号中型厢式货车从宿迁市宿某某大兴镇熊猫时装有限公司驶出,与沿晓仰线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金鑫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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