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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3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桂R****3号小型轿车沿211省道由**镇往**镇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镇**村路段时,方某某的车头右部碰撞到与其同向在其前方右侧路边行走的行人冯某某,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冯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韦某某、蒙某某、余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书记员:李梅清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平南县大安镇莲珠村莲一屯1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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