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河北省迁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冀B176**-冀B75**挂号车沿北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桥东旅店前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朗某某相刮撞,同日朗某某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文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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