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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老S215省道(广宜路)自南向北行驶至S215省道与广德市新杭经济开发区东向大道交叉路口,左(西)转弯向东向大道行驶过程中与沿老S215省道由北向南直行的徐某某(男,殁年55岁)驾驶的“金邦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徐某某受伤后经广德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董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案发时系严重超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卫东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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