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将该案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月15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皖A7531F 号小型轿车在寿县炎刘镇炎刘街道中通快递门口路段倒车时,刮碰到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当场受伤,经抢救无效后于2019 年2 月18 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方某某逃逸。2019 年2 月16 日7 时许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寿县公安局认定:方 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寿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滨滨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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