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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84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组。2014年12月14日因吸毒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4月21日因吸毒被肥西县公安局紫蓬山派出所行政拘留12日,2017年4月28日因吸毒被肥西县公安局紫蓬山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7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方某某驾驶鄂******小型轿车沿长江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肥东路交口时,遇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肥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侯某某右腿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驾车逃逸。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侯某某右踝关节强直畸形,主被活动均不能,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完全丧失,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事调解书。

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住合肥市肥西县**镇**组,联系电话1386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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