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9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店**街**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7年11月20日裁定假释,2008年8月9日假释期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5月3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T20007号灯杆处,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B****)违规向南掉头时,适有韩某某(男,39岁,黑龙江省人)驾驶“新大洲-本田牌”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N****)由其后方驶来,方某某车辆左前侧与韩某某车辆右侧接触,致使韩某某车辆撞向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内步行的被害人薄某某(男,殁年49岁,河北省人),造成薄某某死亡、韩某某受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薄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后被民警查获。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晓文
检察官助理:石晓琼
2020年12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丰台区**乡**小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9910******;
2.全部案卷4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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