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21119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村**楼**幢**单元**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8时4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苏L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司徒镇东风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东风路观鹤农贸市场门前路段处时,撞上由西往东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仲某某,造成车辆受损、仲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2. 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 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勘验、检查笔录;6. 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雯
检察官助理 邵慧娟
2021年2月2日
附件:1. 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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