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豫NB****号轿车沿S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睢县城郊乡保庙村东,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追尾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又驾车前行数十米,后把车停在路边后逃跑。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颅脑和胸部复合损伤死亡。经睢县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23日,被害人方某某听说被害人死亡后到睢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尸体。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查询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鉴定人资格复印件、鉴定机构资格复印件、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3.证人林某乙、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睢)公(刑)鉴(法医病理)字(2020)20号鉴定:李某某系颅脑和胸部复合损伤死亡。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国福
检察官助理:程秋月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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