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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淮滨县人,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6时3分,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临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客车沿界首市41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省道与沙河南侧坝子交叉口处时,与行驶至该处左转的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吕某某当场死亡。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对提取自方某某静脉血血样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2.9mg/100ml。2020年1月9日,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海龙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若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好,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庆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123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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