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厦门市海沧区**镇**村43号(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1日05时13分许,被害人廖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载其配偶即被害人彭某某沿国道***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事故路口时,遇由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的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该路口等候信号灯,被害人廖某某将闽******号二轮摩托车停至被告人方某某所驾车辆车头右前侧处等候信号灯。待事故路口由西往东信号灯绿灯亮起时,被告人方某某驾驶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进入路口右转弯时,与进入路口直行的被害人廖某某、彭某某所驾闽******号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被害人廖某某当场死亡、彭某某重伤二级及车辆损坏的损害后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符合躯干部及左下肢被车辆碾压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彭某某右下肢毁损伤截肢术后右大腿下段以远缺如,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鉴定,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17.36km/h,闽******号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18km/h。经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廖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彭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对其上述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已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廖某某家属人民币(币种下同)880000元,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挂靠的厦门**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廖某某家属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彭某某740000元,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彭某某435205.4元。被告人方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廖某某家属、被害人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疾病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及照片;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馨
检察官助理:陈美雅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25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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