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镇**组**号,住东某某**镇**花园**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皖******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某某***镇***路**小区附近路段,未注意行车安全,车辆右后视镜及右前门与右前方行人陆某某发生碰撞、刮擦,造成陆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同年3月6日,经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5-49km/h,且车辆转向、制动系统及前部照明装置均处可正常工作状态。同年3月18日,经东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同年4月16日,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某无责任;同年5月18日,因方某某申请事故复核,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后,方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被告人方某某及其他相关人员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东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燕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东某某**镇**花园**单元**室,联系电话1520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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