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律师:程某某,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同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5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豫EE****小型轿车沿大海222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110公里+850米处(滑县**乡***路段),与从公路北侧向公路南侧过公路周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某将车移动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经滑县交警大队认定:1、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方某某对该事故认定有异议向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08月23日,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作出维持该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2.被告人方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驾驶车辆保险单、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周某某身份信息、家庭关系证明、安葬证明;3、对方某某肇事车辆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4、证人方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鉴定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积极报警救助被害人,并投案自首;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玉振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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