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门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街道**村**组**号)。被告方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7月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6月12日释放。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杨家圩2号江宁市民中心门口,以每本按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出售伪造的房产证8本,房产证分别为“宁房权证转字第JN00233625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为“陈某甲”的原件;“宁房权证转字第JN00315262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为“张某某”的原件;“宁房权证转字第JN00296142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为“陈某乙”的原件;“宁房权证转字第JN00315360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为“李某某”的原件;“宁房权证转字第JN00291632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为“周某某”的原件;“宁房权证转字第JN00309261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为“王某甲”的原件;“宁房权证转字第JN00510423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为“俞某某”的原件;“宁房权证转字第JN00310761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为“杨某某”的原件。
2019年7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方某某车牌号为苏AV****轿车内,搜查并扣押了从他人购买伪造的房产证4本,房产证分别为宁房权证转字第JN00212385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为“王某乙”的原件;宁房权证转字第JN00233625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为“徐某甲”的原件;宁房权证转字第JN00483372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为“徐某甲”的原件;宁房权证转字第JN00328092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为“徐某乙”的原件。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多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四清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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