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2016年12月20日因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被厦门市集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罚款1320元。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14日至12月19日被临时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2月20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17日至12月19日被临时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2月20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上列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案因证据不足于同年4月3日退回阜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阜城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上列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销售208153元的卷烟,非法获利30000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方某某处购进100155元的卷烟,并予以销售,非法获利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截图、烟草专卖局证明、微信交易数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的户籍证明;
3、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高 超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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