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诉刑诉〔2020〕2号
1.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同举,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住泸定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5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8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住泸定县**乡。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5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3.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7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住泸定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5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高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告人方某某分两次在网上从一个叫“腾惠五金工具商行”的淘宝店购买射钉枪(宝马X5射钉枪)3支,后将射钉枪分别卖给高某某、马某某、倪某某(在逃),从中获利。方某某给高某某、马某某说射钉枪可以改装打猎,并传授给高某某、马某某改装的方法。
2、2016年,被告人高某某以330元的价格从方某某手中买射钉枪1支,并按照方某某传授的方法将射钉枪改装后用来打猎。经鉴定,高某某改装后的疑似枪支为枪支。
3、2016年,被告人马某某以700元的价格从方某某手中买到射钉枪1支,并按照方某某传授的方法将射钉枪改装后用来打麻雀、打树。经鉴定,马某某改装后的疑似枪支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方某某、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高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私自从网上购买射钉枪3支,先后卖给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各1支,高某某、马某某按照方某某传授的改装方法改装成枪支,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高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具有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初会后果、系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高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志
张德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高某某、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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